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贵州省遵义市来青海省久治县门堂乡务工人员,姓名:张建华,身份证号码:522101196812314017。用工单位:中铁五局桥梁公司花久路DL16标项目部。2014年5月到久治县门堂乡修建公路。2015年5月29日受伤,受伤后回到老家医院治疗,7月31日出院。在遵义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单位多次协商,做工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工人,现在维权很困难,单位只同意支付2万多元赔偿金,我咨询了当地的劳动部门,十级赔偿金是10万元。由于老家距离受伤地太远,往返费用很高,如果按照程序申请获得赔偿很困难,请政府协调中铁五局桥梁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为谢! 再次感谢!联系电话:张建华13985640618 徐经理,1520081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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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回复时间:2016/5/30 回复内容: Zhangjianhua: 您好! 您的“工伤赔偿”信悉,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中铁五局花久公路DJ16标项目部员工张建华(身份证号码:522101196812314017),于2015年5月29日00时05份在右洞掌子面仰供施工时,不慎被仰拱桥砸伤左脚,简单包扎后送往贵州省遵义市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7月31日伤愈出院。出院后在家调养至2015年9月23日回到项目部上班,2015年11月23日,张建华提出脚伤未完全恢复想回家继续调养,并申请一次性工伤费用。中铁五局花久公路DJ16标项目部(以下称甲方)和张建华(以下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在住院期间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共计29234.88元;2、甲方支付乙方2015年6月至9月在家休养期间工资26641元。9月至11月工资10100元,甲方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左右支付;3、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工伤费用23000元。 附:1、张建华同志工伤处理协议;2、中铁五局花久公路DJ16标项目部关于张建华同志工伤处理情况说明;3、中铁五局花久公路DJ16标项目部汇款凭证。
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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