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独生子女证的时限就要到了。近日,有市民致电热线,就为何要停止新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及补办独生子女证有没有时间限制等进行询问。就此,记者联系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庭发展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了解。
据介绍,按照5月22日下发的《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1982年5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往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限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201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停止新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资料:
(一)对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申请补办的,须在原发证机关查询办证记录,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登记记录,并有独生子女证号的,可予以补办独生子女证,使用原证号。
(二)个人《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原办理机关无办证记录,现申请补办,其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其工作单位有曾经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记录的,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将记录复印留存后,可持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或双方单位证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设时限,提供相关资料可随时补办。
按照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新办理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办理之前所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均不予补偿。办理以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开始享受相关政策。办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新办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所有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进行材料审核后,上报独生子女家庭女方户籍所在县(区、市、行委)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