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准迁证办理(1)
办理条件
玛沁县镇区范围内,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办理程序
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需提交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首次免费;丢失、补办准迁证收费每张3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果洛州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办理机构(科室)
玛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办理地点
果洛州大武镇南环路(玛沁县公安局)一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责任人
李晓玲
联系电话
09758387552
投诉电话
09758387551
办结期限
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
无
准迁证办理(2)
本县范围内,公民申请户口跨行政区域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办理条件:在本县范围内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准迁证办理(3)
在本县区范围内(从社区居委会迁往牧区牧委会组的除外)公民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①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②投靠配偶;③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④被投靠人住房证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准迁证办理(4)
公民离婚,申请户口在本县范围内投靠父母迁回原籍
办理条件:对公民离婚,在现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离婚年限需达到三年以上,可申请户口投靠父母迁回原籍的。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③现户籍地村(居)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证明;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⑤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准迁证办理(5)
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②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③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④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与落户条件情形相符合的证明;③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准迁证办理(6)
公民因工作调动、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公民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县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③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住房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当场办理。
准迁证办理(7)
公民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公民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玛沁县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户口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劳动录(聘)用合同;③养老保险手册;④调动(招工)人员情况登记表;⑤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⑥住房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准迁证办理(8)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在玛沁县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
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局审批后办理。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申请由外省市迁入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准迁证办理(9)
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迁移
办理条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③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准迁证办理(10)
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办理条件:取得不对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公民,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县(局户籍窗口直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③军官证;④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结婚证;⑤住房证明。
准迁证办理(11)
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办理条件: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对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不得办理。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出具的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证明;③居民身份证;④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⑤在现户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在户籍地无工作单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⑥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⑦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父母关系证明;⑧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因户口迁往何处的证明和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