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并确有特殊技艺者,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按照《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及设计教学方案和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品德鉴定在合格以上;
(二)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者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高等院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者及具有硕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受此条款限制);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项目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青海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格检查表》的规定执行;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者,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认定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者,必须在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师范学校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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