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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果洛州教育局    时间:2016年08月31日    编辑:扎西多杰
 

办理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并确有特殊技艺者,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按照《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及设计教学方案和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具体要求如下:

  ()思想品德鉴定在合格以上;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者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高等院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者及具有硕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受此条款限制)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项目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青海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格检查表》的规定执行;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者,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认定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者,必须在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师范学校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办理程序

  一、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县(市、区)所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州(地、市)所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由申请人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院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应按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

  (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依照权限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申请截止之日前补齐。

  四、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或考核,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要充分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后认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五、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申请人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对被认定具备教师资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四)近期二寸免冠半身相片2张;

  (五)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供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的证明材料;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其中在职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缴纳《教师资格证书》和表格工本费,不缴纳资格认定费用。

办理依据

青海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办理机构

果洛州教育局人事科

办理地点

果洛州大武镇久治路(教育局办公楼三楼人事科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0975-8383595

投诉电话

0975-8382279

办结期限

2015年起每年将开展2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具体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安排另行通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