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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十六项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编辑:南杰卓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09 09:30 来源: 青海日报

  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从八个方面就2014年至2019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推出了16项政策措施,力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不断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一是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特岗教师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优惠政策。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

  ——引导扶持自主创业。一是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服务和政策优惠,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二是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减免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

  ——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一是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人社、教育、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二是强化专项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与援青省市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争取援青省市提供更多的大学生实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机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青海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和实现异地就业。三是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深入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四是加强就业帮扶援助。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大力促进就业公平。一是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相关信息应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消除就业障碍壁垒。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自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赵静)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1)

  2014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2.1万人,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多次专题研究,专门安排部署,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目标。为此,青海省将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和援助,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有新提高。

  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高校生就业创业。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八个方面推出了16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多渠道就业、引导高校生面向基层就业、扶持高校生自主创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援助,力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狠抓政策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