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区居民、外来人员(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1、有关部门填发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
2、户口簿及死者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1、本市居民在市内医院死亡的,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医院填发的《死亡医学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2、本市居民在家中死亡的,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家属写出书面报告,经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治安科、刑警队)证明,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并签发《死亡医学证明》。
3 、本市居民在外地死亡的,由家属写出书面报告,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医疗部门、殡葬或街(镇)、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其中一种),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4、外来人员不在医院死亡的,凭死者居民身份证,亲属书面报告说明死亡原因,由死亡地派出所(治安科、刑警队)或街(镇)、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派出所签发《死亡医学证明》。
5、无名尸体,由发现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派出所签发《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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