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不需核实的,当场作出决定;
4.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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