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小规模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