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二、法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与申请书受理机构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六、申请书受理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