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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政策解答(二)
来源:果洛州人社局    时间:2015年02月05日    编辑:扎西多杰
 

 四、奖励和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失职渎职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答: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