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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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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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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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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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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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受理或不予受理;三、调查、核实资料,向用人单位发举证通知书;四、15日或60日内作出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果洛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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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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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初)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当事人(工伤职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及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五、描述当时事故发生情况的材料;六、证明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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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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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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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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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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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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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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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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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镇团结路310号政府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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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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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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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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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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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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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5-838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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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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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5-838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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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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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或60日内作出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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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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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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