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
依 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办理条件 |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申报材料 |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变更:1、变更申请书,并附经法定程序通过的同意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4、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注销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正、副本;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一、成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发证、备案;5、公告。二、变更 1、申请;2、受理;3、审核;4、换证、备案;5、公告。三、注销 1、申请;2、受理;3、审核;4、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全部印章、财务凭证;5、公告。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办处(科)室 |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
民间组织申请成立流程图.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