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品牌汽车销售备案材料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1、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2、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外观中文标识、
3、与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定的授权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
(五)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品牌汽车进口的证明。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 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 售后服务措施(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
(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 [] [] 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
注:一、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由品牌汽车供应商代理。
二、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如果使用复印件,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加盖印章或出示原件。
三、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四、附件材料应同时提供文字和电子文本。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