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