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三、四、五、六)安全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