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申请资料依据《矿产资源法》第21条的规定。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意见等情况的说明及上报意见(盖行政章)。(原件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6、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关闭矿井通知文件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原件1份)。
7、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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