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申请资料依据《矿产资源法》第15条的规定。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报告(原件1份);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情况的说明及上报意见(盖行政章),如新增资源储量的,审批意见还应反应新增资源的量、矿石评估价格及价款缴纳情况(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安全部门意见(原件1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要求编制且通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
8、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且通过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
9、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且通过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及备案的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1份);
10、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有关资料(无偿取得的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参照省厅及有关文件制定);
11、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12、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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