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15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3条: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一)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单位10元/证、个人5元/证新版特制土地证书工本费: 20元/证。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千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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