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委审定同意。为推进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2018年立法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遵循,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在保障燃气安全供应和使用、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民用机场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立法,确保立法质量
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立足省情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立法工作,切实协调利益关系,科学界定权利义务,使立法工作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坚持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健全立法论证、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等制度,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把调查研究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紧密结合,紧扣突出矛盾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找到破解问题的办法和路径。要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要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防止部门利益制度化,确保立法项目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需求。要完善立法机制,注重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断推进立法的精细化,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的设计上,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三、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纳入年内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人员、经费、进度、责任四落实,按要求组织开展好起草、调研、论证和送审稿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必须书面报告省政府。列入重点调研的项目应当与国家上位法进行充分衔接,项目责任单位应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先进经验,制定出较为成熟、完备的送审稿,于2018年10月31日前提交省政府法制办,为下一年度省政府立法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对已成熟的重点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可适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列入酝酿论证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准确把握需要立法调整的范围、基本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立法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推动立法工作开展。
省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政府立法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要抓紧修改、调研、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工作,对发出的立法项目征求意见稿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时限反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