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7〕49号)要求,州编办在果政〔2016〕6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应省直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结合州直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各部门保留、暂缓实施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并经州政府同意,现就保留70项、初审3项、取消4项、暂缓实施42项、调整1项、后置24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保留、初审、取消、暂缓、调整及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事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和能力。
附件: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