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
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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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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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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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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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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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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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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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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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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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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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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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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